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代理人:代华兴,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卫万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上海常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503号4687室。
法定代表人:赵生见。
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1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卫万国、上海常纪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币2,048.4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熊婧
书记员: 林继雄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