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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明水县。
本院在执行付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付某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1281执恢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东波审判员 丁全审判员 李凤林
书记员: 郑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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