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罪犯张家利(累犯),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黄石监狱服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鄂下陆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家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0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于2015年7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黄石监狱于2017年12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家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获监狱2次表扬、3次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及具体事实材料、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家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的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家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军
审判员 童威
审判员 曹晓燕
书记员: 万莹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