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家利(累犯),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黄石监狱服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鄂下陆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家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0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于2015年7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黄石监狱于2017年12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家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获监狱2次表扬、3次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及具体事实材料、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家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的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家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军
审判员 童威
审判员 曹晓燕
书记员: 万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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