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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武汉第六制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人民道258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有,该公司董事长。
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陂劳人仲字(2017)第20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90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2017)鄂0116执281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与(2017)鄂0116执恢48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同为被执行人武汉第六制约有限公司。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将(2017)鄂0116执2818号执行案件与(2017)鄂0116执恢487号案件合并执行,故(2017)鄂0116执2818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7)鄂0116执2818号执行案件与(2017)鄂0116执恢487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2818号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光汉
审判员 朱新文
审判员 张武柯
书记员: 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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