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某,男,194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按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的申请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发生
书记员:刘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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