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童某。
被执行人武汉中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路一号吉庆民俗街一期1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敬岳,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岸劳人仲调字(2015)第54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9285.47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中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35.47元及相应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汉盈
书记员: 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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