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彬
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安彬。
被执行人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五眼泉镇袁家榜村陆渔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谭从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267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2670元。
审判长:向佳雁
书记员: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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