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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彬与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李安彬
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安彬。
被执行人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五眼泉镇袁家榜村陆渔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谭从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267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2670元。

审判长:向佳雁

书记员: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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