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8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与刘某(已判刑)预谋后,以能帮助被害人曲某1之子曲某2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武警医院附近骗取被害人曲某1人民币31000元,二人将赃款分赃后挥霍。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22日将被告人徐某某在哈尔滨市双城区抓获。案发后,徐某某家属已代其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曲某1,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租房协议、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张某2、邢某1证言;被害人常某、张某1陈述;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与他人勾结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其将全部赃款退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本院)。
审 判 长 温秀红 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 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
书记员:吕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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