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申请人王天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王天奇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04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5日立案,于2017年4月6日开始实施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现已实施完毕。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天奇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房产,查封担保人胡明娥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房产。经执行,担保财产及被保全财产已于2017年4月6日依法查封,案件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实施完毕,案件符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现的法定结案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04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徐学锋 审判员 刘德明
执行员 杨占东 书记员 黄 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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