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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25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2014年1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国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梁志强

书记员:陈思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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