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杨某与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2)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8480.17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
书记员:孙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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