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某分公司,住所地:阳某县兴国镇田家畈,组织机构代码:573715396。
代表人袁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阳某山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某县兴国镇原阳某县商务局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80927279。
法定代表人陈松涛,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2执恢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法将申请执行人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某山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本院(2014)鄂黄石中民四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交由阳某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黄石中民四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绪清 审判员 颜学平 审判员 陈 璟
书记员:伍任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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