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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成安县,被执行人:马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马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某平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马某平所有的车牌号为(冀D×××××)的长城牌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清刚
书记员: 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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