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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马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成安县,
被执行人:马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马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某平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马某平所有的车牌号为(冀D×××××)的长城牌汽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清刚

书记员: 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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