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肇源县合群物业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城北社区广北小区。
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肇源县合群物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套,现依法执行拍卖中,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后,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人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李中甫
审判员 杨崇彪
书记员: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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