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义勇路(东方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吴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114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正街香格华府5单元13层02室房产属李某所有,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配合李某办理该房产不动产权证。在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过程中,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错误,将该房产登记至杨晓山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登记在杨晓山名下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正街香格华府5单元13层02室的房产备案作废,房产合同号为蔡071006285。二、将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正街香格华府5单元13层02室房产(合同号:蔡071006285)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李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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