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执行人:任明亮,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
被执行人:董国庆,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双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任明亮、董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8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任明亮、董国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为60000元,未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任明亮、董国庆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任明亮、董国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阜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8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智明 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 人民陪审员 徐艺华
书记员:李峰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