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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乾坤、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王乾坤,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王乾坤与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鄂0922执81号执行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建斌
审判员  韩用家
审判员  罗 辉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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