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田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李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熊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某、李峰、熊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鄂092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大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田某、李峰、熊芳长期外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债权为人民币1418198.73及利息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鄂092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科峰 审判员 韩用家 审判员 彭建斌
书记员:谈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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