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齐国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侦江区,被申请人:北京汇博安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27268930K。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被申请人:刘贤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申请人:任新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原告齐国庆与被告陈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冀1128执保19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北京汇博安某物流有限公司、刘贤镜、任新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四被申请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或查封四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齐国庆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齐国庆已撤回起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某某、北京汇博安某物流有限公司、刘贤镜、任新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四被申请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冻结及四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重九
书记员:邓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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