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马江华,局长。
被执行人左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被执行人冯某,女,1983年出生,其他情况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其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2015)河计育征A10-0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树梧 审判员 张富荣 审判员 冯素萍
书记员:任建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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