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特一号4楼4007号。
法定代表人陈凌,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某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志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高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王某强、王志高、高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75,601.12元,执行费1,0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王某强、王志高、高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635.1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江
书记员: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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