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阜城县腾某压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城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魏棂,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超,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城县。。系阜城县腾某压滤机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宣威市友和选煤厂,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龙场镇乐树村五里坪。法定代表人:阮吉明。被执行人:阮海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阮吉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董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
申请执行人阜城县腾某压滤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宣威市友和选煤厂、阮海定、阮吉明、董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阜城县腾某压滤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阜城县腾某压滤机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8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 强
书记员:马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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