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之行,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沧县。
被执行人:苏金江,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沧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之行与被执行人苏金江民间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任务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已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世林
人民陪审员 年兴国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书记员: 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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