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威县,威县生产资料公司下岗职工。
被执行人吴某(国)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现住址不祥。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国)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一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某某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出境。因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一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高凤楼 执行员 孙志洋 执行员 李长青
书记员:李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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