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武汉万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贾岭村特1号。
法定代表人:万学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学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市万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武汉市青山区,
关于毕某与武汉万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万学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永辉 审判员 梅祥新 审判员 刘 俊
书记员:万增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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