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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11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平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裁定的线索。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于2018年9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案再回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波
审判员 张金尧
审判员 李品德

书记员: 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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