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安达市三公里处。法定代理人:徐丽虹,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庆,联系电话:185XX****XX。被执行人:黄景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安达市。被执行人:霍淑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安达市。被执行人: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安达市。
本院在执行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景利、霍淑荣、霍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1执7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全
审判员 刘东波
审判员 李凤林
书记员:闫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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