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孙某某。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欠款5万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贵群 审 判 员 于胜军 代理审判员 陈 恒
书记员:谷云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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