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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邵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202民初7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0202民初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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