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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鄂州市瑞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经济开发区旭光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王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国权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马桥村。法定代表人:刘国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丹,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鄂州市瑞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国权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王丹的(2017)鄂0704民初22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湖北国权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王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州市瑞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鄂州市瑞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704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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