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执行人:湖北世纪雅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拍马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祥龙,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祥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执行人:廖秉矩(系张祥龙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执行人:肖国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执行人:张祥菊(系肖国发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湖北世纪雅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祥龙、廖秉矩、肖国发、张祥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正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华忠
审判员 彭涛
审判员 刘军
书记员: 黄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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