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被执行人武汉新世星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金桥汇A栋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徐谋立,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6)鄂0102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新世星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1,0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新世星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元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敬东
书记员: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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