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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汉新世星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被执行人武汉新世星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金桥汇A栋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徐谋立,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6)鄂0102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新世星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1,0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新世星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元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敬东

书记员: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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