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赵某
申请人刘某某,农民。
被执行人赵某,农民。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羿全民
书记员:吴少金(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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