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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被执行人肖某某。公民号码:xxxx。

被执行人因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鄂0116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16年6月7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法定义务依法应予履行。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绪刚 审判员  袁建武 审判员  李俊平

书记员:吴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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