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某某中央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浩然,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显波,男,该社资产保全部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方某某方正镇。
委托代理人付立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方某某方正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4民初133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方某某方正镇城北新区侨佳装饰城综合楼东南拐角第一层与第二层商服进行了评估、拍卖。本院在方某某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第二次拍卖流拍后依照法律规定,询问了申请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申请人方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按照第二次流拍价格4,121,851.50元接受以物抵债。以物抵债后剩余本息及评估费等费用合计170,781.1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09月06日)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洪玉
审判员 张宇冰
审判员 朱振东
书记员: 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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