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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住景县。
被执行人孟某某,男,住故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2016)冀1127执81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6)冀1127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杜振刚 执行员  刘明博 执行员  王 伟

书记员:郑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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