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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张超。
被执行人罗进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超与被执行人罗进军、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平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林平称:原丈夫罗进军书面承诺其向张超借款属个人行为,与本人无关。法院自2012年12月将本人的养老金冻结至今而为本人保留生活费。期间,本人主要靠借钱维持基本生活。综上,请求法院解除对本人养老金的冻结,并返还一年多的养老金。
经审查:2011年3月1日,本院作出(2010)茅民二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林平对其与罗进军夫妻存续期间向张超所借200000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判令:罗进军、林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给原告张超借款2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2009年8月2日起至2011年3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罗进军、林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超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6月11日向罗进军、林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因罗进军、林平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将林平的养老金账户中的46×××00元予以扣划。
另查明,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将林平的住房公积金48755.07元予以冻结后,林平于2013年1月22日私自将该款全部提取(另行处理)。林平为十堰市太和医院退休职工,无应扶养的家属,并参加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湖北省十堰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本院认为:据以执行的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林平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林平仍认为与其无关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林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其生活必需费用。结合当地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林平的实际情况,每月为其保留800元左右即可维持其基本生活。由于林平已将48755.07元住房公积金全部支取,该款已足够维持其自2013年2月起算的五年多的基本生活,故林平又要求本院解除养老金账户并返还其一年多的养老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林平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海清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陈丹萍

书记员:周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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