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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襄州支行与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
被执行人吴某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农行襄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鄂襄州伙牌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未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鄂襄州伙牌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飞
审判员 许华兵
审判员 李正军

书记员: 马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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