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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刘某

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开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渝F×××××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上海方向992KM处,客车左前轮胎爆裂后向左偏向,被告人刘某紧急向右转向致客车向左翻滚。客车在翻滚过程中,乘车人覃太平被抛出车外,造成乘车人覃太平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殁年40岁)、乘车人张某丙受伤、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被告人刘某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在现场放置三角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让他人拨打“110”报警。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协议赔偿被害人覃太平亲属的经济损失和被害人张某丙的医疗费,并取得谅解。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刘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被告人刘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蒲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证明及说明,被告人刘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辆信息,被害人的户籍信息、居民身份证,视频资料,赔偿协议书、收据、刑事谅解书,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让他人代其报警,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事实,应认定为自首。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和其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和被害人医疗费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刘某的悔罪表现,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予以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让他人代其报警,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事实,应认定为自首。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和其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和被害人医疗费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刘某的悔罪表现,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予以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陈军

书记员:朱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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