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某某,曾用名郎朋,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2016年3月3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3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月17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妨害公务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6月26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丽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左右,被告人郎某某以砍伐树木卖钱为目的,在阿城区料甸镇联胜村三组,从村民赵某手中购买了联胜村村集体的人工林杨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砍伐。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砍伐的杨树共计80棵,核立木蓄积19.4019立方米,价值为人民币6315.33元。经侦查,被告人郎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被公安机关从黑龙江省六三监狱解回并羁押于阿城区看守所。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7年3月14日,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接到料甸镇林业工作站报案称,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镇联胜村三组(大马屯)屯南水壕西侧林带,有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了大量杨树。2017年6月26日下午14时,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将罪犯郎某某从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押解回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黑林科鉴字2017第(027)号技术鉴定书: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镇联胜村三组(大马屯)屯南水壕西侧林带被砍伐地块的树木树种为小黑杨;鉴定被砍伐树木数量为80株,立木蓄积为19.4019立方米;鉴定被砍伐树木价值为6315.33元;鉴定被砍伐林带地类属集体林地。
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2016年3月3日,被告人郎某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告人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2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书: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5、现场勘验笔录、检尺野帐、现场照片:2017年3月14日,经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勘查,该现场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镇联胜村三组(大马屯)屯南水壕西侧林带内;现场遗留有同期人工林场树伐根80个,伐跟径级18-60厘米,核立木蓄积15.6760立方米;现场很多伐根已经出条;根据现场伐跟痕迹,砍伐时间为一年多前。
6、辨认笔录:辨认人赵某于2017年5月22日在10位不同人员照片中辨认出6号(郎某某)为购买其树木的人。
7、被害单位代表付建波的陈述:我是阿城区林业局料甸林业工作站的站长,料甸镇联胜村三组(大马屯)屯南水壕西侧林带内的人工林场树被人砍伐了,我来报案。共计砍伐了80棵,根径是18-60厘米,这片林子是联胜村集体的,后来由赵某承包了。赵某说他把树卖给前段时间判刑的人,应该是郎某某。
8、证人赵某的证言:1986年左右,我和当时的村书记高某2口头协议承包了我家房前那块林子,没有协议,我自己拿树苗去种,这么多年这块林子一直是我在管理,村上也承认这个事。栽植的都是人工林杨树。2015年12月,有个男的(郎某某)想买我的树,我说卖给你吧,但是我没有采伐手续,那人说这事不用我管,他负责。第二天早上他们就来放树了,我就在现场看着,现场有一个油锯手在用油锯放树,还有一个人在给他打尺杆子,还有一台钩机把杨木段装到四轮车上运走,等全都运走之后,买树的人来了,给我拿了4000元钱。我一共卖给他80棵左右的人工林场树,胸径是16-58厘米左右。
9、证人刘某的证言:我是赵某的邻居,1986年左右,我帮赵某在他家房前的沟边上栽植过人工林杨树。栽植的地的权属是村上的。后来赵某承包了这块林子,自己买了树苗。我不知道他卖树的事。
10、证人高某1的证言:2016年4月5日至今,我担任阿城区料甸镇联胜村村长,2017年3月5日,联胜村四组村民孟庆茹找到我说联胜村三组(大马屯)屯南水壕西侧有林木被赵某给卖了,我到现场看树没了,找到赵某,他说树是他的,他给伐了,我问他跟村上有没有承包合同,他说没有。他一共伐了80棵左右,根径20-60厘米。赵某砍伐的树木的权属是联胜村集体的,没有林权证,赵某伐树对联胜村造成1万元左右的损失。
11、证人高某2的证言:我曾经在1984年至1986年期间在联胜村当书记。2015年11月12月,联胜三组(大马屯)屯南水壕西侧林带内的80棵,根径20-60厘米的人工林杨树被砍伐了,林子是1985年村里植树造林栽的,村民开垦稻田地给毁坏了一些树木,然后赵某自己又买了一些树苗给栽植上了,当时我在现场看见赵某,他对我说林子树木被毁坏了就承包给他吧,没和他签订承包协议,就是口头那么一说。
12、证人陈某的证言:2015年11月底,郎某某雇佣我开钩机去料甸镇联胜村三组(大马屯)屯南水壕西侧林带给他装车,装的都是人工林杨树,我到现场用钩机把油锯手造好材的杨木段都装到四轮车上,倒到新乡加油站对面的空地,郎某某的木材都堆放到那,然后集中装车拉走。刚去的时候郎某某告诉我装车的位置,之后他就走了,现场还有油锯手魏某,还有一个人给他打尺杆子,一辆四轮车倒套子,不到一天就装完了,我不知道装车的林木是谁家的。
13、证人魏某的证言:2015年11月底郎某某雇我到料甸镇联胜村二组(大马屯)屯南水壕西侧林带内砍伐,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砍伐的都是人工林杨树,一共砍伐了80棵,根径是18-60厘米。采伐当天我到现场之后,郎某某就让我去放树,然后他就走了,我用油锯把树放倒,造好材,然后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他)给我打尺杆子,陈某开钩机把杨木段装四轮车上,运倒新乡嘉园的加油站对面的空地。郎某某说他伐木有手续。
14、被告人郎某某的供述:2015年12月份,我在料甸镇联胜村三组一个村民(赵某)处买树,林子地点是料甸镇联胜村三组(大马屯)屯南水壕西侧林带,他说林子是他家的,没有采伐手续,我说这事不用他管,我负责,我们就口头达成买卖树木协议。第二天早上我带着油锯手魏某,钩机司机陈某和四轮车去砍伐现场,我让油锯手开始砍伐,砍完了我去现场给林主4000元钱,之后运到新乡加油站对面的空地。当时在现场还有一个打尺子的,我不记得是谁了,一共买了80棵树,根径是16-58厘米。由于我砍伐树木的次数很多,这片林子木材我不记得卖到哪里了。我知道伐树要办理采伐林木的手续,为了方便卖钱我没有办理
15、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郎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有漏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小文 审判员 何静波 审判员 韩 洋
法官助理范思宁 书记员范晨 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以内。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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