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务工。
被执行人广水市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姚大军,
被执行人广水市关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章君,
被执行人雷由平,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5)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李某某诉广水市公路管理局,广水市关庙镇人民政府,雷由平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某自愿放弃11210元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2015)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前富 审判员 陈 浩 审判员 胡跃先
书记员: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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