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付忠均
杨某
姚某
申请执行人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忠均,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姚某。
本院作出的(2014)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姚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杨某、姚某价值40000元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股份、房产、地产、车辆、到期债权、收益、收入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作出的(2014)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姚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杨某、姚某价值40000元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股份、房产、地产、车辆、到期债权、收益、收入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扣划。
审判长:肖勇
书记员:李伟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