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国土资源局
谷城县石花镇杨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辛仁堂,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谷城县石花镇杨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5月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3)2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2013年5月3日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3)2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谷城县石花镇杨某某村1组土地用于道路建设为由,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01334元。逾期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3)2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3)27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3)2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3)27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杨平
审判员:陈会军
审判员:方正友
书记员:曹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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