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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舒某。
被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舒某系夫妻。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卫计委征字(2014)第11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以(2014)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17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4年8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65382元,执行案款人民币0元,未执行的案款为人民币65382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陂卫计委征字(2014)第11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朱新文
书记员: 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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