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简必楚,农民。
委托代理人:曾庆虎,南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王显明,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邓某某,无固定职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漳县人民法院(2017)鄂0624执3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邓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邓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9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93.94元至南漳县人民法院(账户:17×××73)。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其捷
书记员: 刘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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