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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与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邱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邱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刑初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9 851.81元、执行费1 8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屠金福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某车辆、房产、银行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并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释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鸡东县农村信用社有存款三笔共计1 85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1 2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邱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位于鸡东县东海镇新泉村砖瓦结构房屋一栋面积66平方米,本院于2016年11月13日已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邱某不要求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查封的房屋采取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邱某不要求限制被执行人王某某高消费,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邱某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刑初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海 审判员 于国柱 审判员 何焕玉

书记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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