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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贾某某担任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副主任兼1组组长,在协助镇政府办理国家粮食补贴申报工作中,看到相关部门对粮补申报管理不严格,虚报耕地面积总计735亩,套领国家粮补款合计11783.55元据为已有。其中,2005、2006年被告人贾某某以本组张某、张某、贾某、贾某某、李某五人名义虚报耕地面积共计450亩,套取粮补款5305.5元,并扣下五人财政涉农补助资金活期储蓄存折,将粮补款取出;2007年贾某某以妻子张某某和儿子贾某名义虚报耕地面积285亩,套取粮补款6478.05元。
2012年4月份,某某镇政府和财政所对惠农补贴资金清理整顿中,贾某某向某某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账户退缴全部赃款11783.55元。2013年8月24日,贾某某接检察院电话通知到检察院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记录、户籍证明、套取粮补资金明细表、承包土地基本情况、证明、2005-2006年度粮食直补分户登记表、2007-2012年度粮食种植申报、情况、摸底表、2005-2007年度粮食直补及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农户补贴表、2008年度小麦良种补贴资金分户表、关于2005-2006年度粮食直补依据说明、关于胡家寨村粮食补贴的计算说明、关于粮补发放依据若干情况的说明、张集镇政府、财政所证明、张集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证明、贾某某退款情况的说明等;证人张某、贾某、贾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作为农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在协助基层人民政府申报粮食直补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耕地面积的手段套取国家粮补款11783.55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2012年4月,被告人贾某某在某某镇政府和某某财政所清理整顿惠农补贴资金中,主动向某某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账户退缴全部赃款11783.55元。被告人贾某某在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接检察院通知主动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审 判 长  刘建钢 人民陪审员  卢圣全 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

书记员:王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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