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9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抓获并羁押于湖南省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4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陂检刑诉(2014)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胡某以“苏瞻”的虚假身份在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万基集团任保安。其间多次以“苏瞻”的身份骗取他人钱财,计人民币23,70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3年10月,被告人胡某用“苏瞻”的身份,以借钱看病为由,先后骗得王某计人民币10,000元,一直未归还。
同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用“苏瞻”的身份,以请人吃饭未带够钱为由,骗得葛某人民币4,200元,一直未归还。
同年10月,被告人胡某用“苏瞻”的身份,陆续骗得卢某人民币1,000元;后又以处理交通事故为由,骗得卢某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胡某共计骗得卢某人民币2,000元,一直未归还。
同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用“苏瞻”的身份,以借钱消费为由,骗得张某乙信用卡,后持该信用卡消费人民币1,000元,提取现金人民币2,000元,一直未归还。
同年11月7日,被告人胡某用“苏瞻”的身份,以母亲生病为由,骗得张某甲现金人民币3,000元,一直未归还。
同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用“苏瞻”的身份,以家人生病为由,骗得尹某现金人民币1,500元,一直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材料,证实:受害人张某甲于2014年3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同事胡某诈骗。
2、被害人王某证言,内容为:2013年10月份左右胡某骑摩托车出事了,说找关系要用钱,当时借了5,000元;过了几天,他又说看病要钱,借了5,000元。开始认识他的时候他说自己叫“苏瞻”,后来就一直联系不上他。
3、被害人葛某证言,内容为:2013年10月份,苏瞻说他和公司老总请别人吃饭,老总身上的现金不够叫他借2,000元,我让他到我表哥卢某那里去拿我的信用卡,他一共刷了4,200元。他把信用卡还我之后就一直不见面了。
4、被害人卢某证言,内容为:2014年5月份,单位来了一个叫苏瞻的人,他第四天就找我借了200元,以后一直找我借,我陆续借给了他1,000元;10月份苏瞻骑摩托车出了事故,他又找我借了1,000元说要处理事故。我后来发现他还向很多人借钱,我们开始找他,发现他的身份信息也是假的。
5、被害人张某甲证言,内容为:苏瞻和我是同事,2013年10月份,他找我借3,000元,我把我哥哥张某乙的信用卡借给他,他刷了3,000元;11月份,他说母亲生了重病要钱用,我当时身上有3,000元就借给他了。第二天他又找我借,后来我在交通队得知,苏瞻10月份骑摩托车时被人撞了,交警调解后别人要赔他的钱找不到人,我们才知道他的真实身份叫胡某。
6、被害人张某乙证言,内容为:我弟弟张某甲认识苏瞻,有天晚上张某甲过来找我拿信用卡,第二天早上看到短信通知刷了3,000元。
7、被害人尹某证言,内容为:2013年11月份,苏瞻给我打电话借钱,说他家人病了,我就借给他1,500元,后来我就见不到他的人。后来才知道他的真名叫胡某。
8、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张某甲、卢某、葛某、尹某在公安机关出示的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胡某。
9、身份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胡某的身份基本情况。
10、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4月1日长沙铁路公安处在长沙火车站将被告人胡某抓获。
11、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其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胡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其诈骗所得财物亦应退赔给被害人。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3,700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文珍 人民陪审员 喻建华 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
书记员: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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