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水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某某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尹某某的银行存款11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杨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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