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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国胜、新八建设集团(武汉)物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喻国胜
新八建设集团(武汉)物业有限公司

之一
申请执行人:喻国胜,男,1954年9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武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辛冲村。
法定代表人曹梁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5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武汉)物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武汉)物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武汉)物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审判长:王志斌

书记员:张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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